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《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64号)一、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%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。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,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。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**交易原则确定。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,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...
按照财务核算人员提出的告知信息要求,为财务核算人员的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提供准确依据。在签订委托研发合同时,应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,要求受托方及时、准确提供研发费用支出归集表,以保障本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。13、财务人员核算、归集研发费用时注意事项(1)多个项目,应分项目归集。(2)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研发费用的归集不同。归集是以会计核算为依据,归集计算不需要对会计核算进行变动。(3)无研发机构的,以项目来进行核算、归集时,要分清是为生产活动发生的费用,还是为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。研究开发费比较表项目研究开发费(高新认定)财务通则(财企【2007】194号)研究开发费(加计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