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(GB 50981-2014) 3 设计基本要求 3.2 场地影响 3.2.1 建筑场地为I类时,甲、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;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,但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。 3.2.2 建筑场地为III、IV类时,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.15g和0.30g的地 区,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(0.20g )和9度(0.40g)的要求采取抗 震构造措施。 定位与固定(关键工序、质量控制点)。浙江安装管廊支架...